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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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在旅游景点里面最重要的就是安全的管理,要是安全得不到保障没人会去这样的经典,而安全管理制度是必须要存在的。接下来就由小编带大家了解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1
1、范围
随着玉龙雪山旅游景区的发展,事故风险也在不断增加,丽江高原红旅游服务公司作为景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实施部门,负有安全生产职责,有必要不断加强对本公司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因此,对高原红公司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做出指导性的规范。
适用于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各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为使丽江高原红旅游服务公司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3、方针
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细则
4.1旅游景区必须正确处理保证安全与经营效益的关系,在安全与效益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放在首位。要保证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各项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管理的要求,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消除,不能为了赶任务、追效益而置安全于不顾。
4.2旅游景区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专项监管三结合的监管模式。
4.3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本单位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完善安全设施、设备,确保旅游安全。
4.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旅游景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筹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4.4.1贯彻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4.4.2组织制定本景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4.3保证安全管理资金的投入,配备必要、有效的安全保障设施;
4.4.4定期研究本景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4.5组织制定并实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4.6负责调查、处理本景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
4.4.7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各类旅游突发事件;
4.4.8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5、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机构是旅游景区依法设置的专职安全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的助手,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其应尽的义务。是法律法规对企业安全要求的执行人,其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要求而综合制定的。主要职责是:
5.1接受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景区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建立并完善本景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3建立并落实本景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5.4建立本景区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通报有关工作信息;
5.5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本景区各类安全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5.6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演练,新聘员工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5.7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主管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5.8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6、建立安全管理例会制度
安全管理例会是指以安全为主要内容定期召开的会议。旅游景区要形成定期研究各种安全问题的机制,以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的形式,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对发现的各种安全问题,认真组织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同时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及时检查验收,将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立旅游景区内部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7、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7.1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以往的经验教训,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找出可能引发事故的部位,利用现有条件和科学手段加以控制和预防。
7.2旅游景区是区域安全的责任主体,根据各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分析和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找出容易发生事故的领域和环节,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达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的目的。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事故隐患指定专人负责消除;难以及时消除的,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研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免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8、建立游览安全管理制度
8.1按照《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景区规划容量的测算,将游客数量控制在最佳接待容量之内;
8.2完善景区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工作人员规范操作规程;
8.3在景区内重点部位和危险地域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8.4在节假日、黄金周等重点时期设立景区游客安全疏导缓冲区;
8.5禁止游客在未开发或无安全保障的地域开展旅游活动;
8.6景区安保人员要加强景区内巡视,禁止游商尾随游客兜售商品,保证景区内良好的游览秩序。
9、建立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9.1通过有线广播、安全须知、宣传手册等形式,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天气变化、洪涝汛情、交通路况、治安形势、流行疫情预防等安全警示信息以及游览安全提示信息;
9.2根据消防、用电以及道路交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景区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9.3完善景区的解说系统,在有条件的区域建设无障碍游览通道;
9.4景区内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易于识别的安全提示标志;
9.5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等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10、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严禁违章用电。
10.1景区用电装置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配电装置的清扫和检修应当按照《用电单位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10.2景区安装或者移动电器设备,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0.3景区内重点用电设备应当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对该类装置的拆卸和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1、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1.1游览线路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交通条件;运营中的游览工具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游览工具的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技能培训;景区内夜间游览区域应当配备数量充足、功能有效的照明设备。
12、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2.1保持消防通道畅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组织检查;
12.2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组织所属员工的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12.3加强景区内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易燃、易爆物品;动火、用电应当按照《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12.4有森林资源覆盖的景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专项消防管理;
12.5景区餐饮场所内灭火器材配置点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厨房操作间、燃气调压室等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
12.6景区停车场应当配备专用灭火器材。
13、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游览活动的有序进行。
13.1景区内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每日设备运行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定期维护保养工作;
13.2景区内各类游乐项目的运营场所应当公示安全须知;对游客进行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事项说明,并配备相关人员具体指导、帮助游客正确使用游乐设施,严禁超员运营;
13.3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劝阻游客的各种不安全行为;
13.4在景区内开展的.攀岩、冲浪、漂流、骑马、拓展、蹦极、速降等特种旅游项目,应当制定内容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提示手册;
13.5景区内的制高点和高层建筑设施应当安装避雷、防雷设备,并在每年雷雨季节之前进行检测和全面维护;
13.6景区应当向参与特种旅游项目的游客推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3.7景区装置的电视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
14、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景区内生产和销售食品,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餐具、饮具、酒具等器皿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餐饮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15、建立安全环境监控制度景区内环境噪声应当严格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规定,景区讲解员及导游人员不得使用扩音设备进行讲解;空气质量应当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XX)的规定。在突发疫情期间,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防疫警示等安全防范措施,为游客创造安全的公共环境。
16、建立大型活动风险管理制度旅游景区举办大型活动前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主动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事前风险评估,制定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17、建立应急预案制度
17.1根据各类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突发意外事件后,救援人员能够按照景区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启动救援机制,有效开展救援行动。
17.2根据本景区内易发事故的特点建立消防、用电、交通、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处理与救援程序、紧急处理措施等部分。
17.3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18、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发生后,景区应当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部门报告。19、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制度
旅游景区将经营场所或大型娱乐项目出租或承包的,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旅游景区对各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20、健全完善医疗救援机制
旅游景区内设置医疗急救中心,各经营单位设立医务室,配备专业救护人员及急救车、急救箱、担架、医用氧等设施设备,对外公示救援联系方式。
21、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2
旅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形成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领导班子集体管的局面,实行旅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包保”责任制。具体为:局长陈晓华对全县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要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包保”责任制的要求,确保所辖范围内的旅游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并与所属单位签订相应的“包保”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形成旅游安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
自治县文旅局每年在年初与旅游景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在责任书中明确必须完成的各项安全责任目标。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要求安全责任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走过场,年底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严格兑现奖惩。
三、安全例会制度
(一)自治县文旅局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时间定为每季度末或下季度初,参加人员为县文旅局班子、办公室、业务室负责人。会议主要传达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总结本季度安全工作,安排部署下季度安全工作,对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二)对于公路交通安全,每年在法定节假日之前召开专题会议,如有紧急情况及时召开会议。所有会议均要作好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四、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迅速、准确、全面地掌握重特大事故情况,及时处置重特大事故,及时处理好事故善后工作,力争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印江自治县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规定如下:
(一)公路交通安全事故
(二)景区火灾事故
(三)景区意外伤亡事故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自治县安委办报告:
(1)人员死亡、失踪事故;
(2)死亡人员超过3人(含3人)的重大事故;
(3)估计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4)遇险人员超过10人(含10人)的重特大事故;
所有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
自治县旅游局对全县旅游行业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为增强检查的实际效果,一般采用不事先通知的形式进行暗访检查,对存在隐患较多的单位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对现场不能立即消除的隐患,要作好检查记录,写清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当事人在检查表和检查记录上签字,并承诺整改时间和效果。检查人员负责在事后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实行跟踪责任制,将整改情况与安全工作考核挂钩。
(一)景区安全检查制度
1、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和职工。
4、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清除不安全隐患,是否存在安全管理漏洞。
5、定期组织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每年不少于4次。
6、景区设立旅游安全宣传栏,要求每月有一期以上的宣传内容。
7、危险性较大的游乐项目,必须设立游客须知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安全检验。
8、景区示意图必须设在景区的入口处,要求醒目、图文对照。
9、景区内餐饮服务人员必须配有健康证,要求每年体检一次以上。
10、景区内住宿房间卫生、清洁。
(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旅游企业在消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消防制度。
3、配备接受过专业培训的专职消防人员。
4、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有消防设施使用记录,消防设施可使用率为100%。
5、应配备消防安全标志、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通道标志和应急灯,消防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6、景区内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有关消防设计图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消防技术审核合格后,方能按审核的设计图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公路安全检查制度
1、按照交通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公路安全制度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3、旅游车辆只必须备有四证,救生消防设备必须齐全;按交通部门核定的乘额载客。
4、每台车辆必须配有巡查员。
5、遇风、雨或其它恶劣天气,严禁出车。
6、及时消除游客运载工具的安全隐患,维护和保养是否到位。
7、有尽告知游客安全的义务,设立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六、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制度
(一)按照省、市、县有关要求,景区对开展的安全检查、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自治县文旅局反馈信息。
(二)景区按时报半年、全年工作总结,报送时间为6月25日前和11月25日前。景区每月向县文旅局报送安全工作小结,报送时间为次月5日前。自治县文旅局按规定向市旅游局和县安委办报送有关资料。
七、重大事故隐患普查建档制度
为使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各单位要在每年开展的春节、五一、国庆、安全月等安全大检查工作中以及平时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中,对重大事故的隐患进行重点排查和整治,能当场消除的隐患,要当场消除;不能当场消除的,要限期消除,建立隐患档案,以备跟踪和核查整改情况,并向检查单位汇报结果。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让隐患存在和漫延的,一经查实要从严追究责任。
八、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一)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有关条款及考核办法;
(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和死亡控制指标超额100%以上的,相应管理职责的个人不评先进,年终考核不评优秀;
(四)安全生产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五)在年终的工作会上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没有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没有实现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给予管理责任的个人行政处分。
九、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防抢结合”的方针,克服麻痹思想,在布置安全工作时,落实抢险人员、抢险物资和交通工具;
(二)发生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关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就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救护或抢险;
(三)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或排险,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努力减少事故损失;
(四)涉及完全生产的各景区负责人在离开办公室和住宅时,应打开手机,保证随时联系的通畅。
十、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企业、景区对本企业、景区的安全生产负责,凡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行业、工程的安全规定置若罔闻、不研究、不贯彻、不执行、安全生产处于无人负责状态以致事故频繁、伤亡严重事故的。
2、有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劳动安全法规、指挥或纵容、强迫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组织不健全、管理混乱、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职工无章可循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对职工,尤其对特殊工种(岗位)职工未认真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术培训,允许无证人员上岗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5、发生事故后,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6、对工作不认真负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或虽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的企业和景区负责人;
7、本单位无能力整改的隐患既不采取措施,又不向上级报告,致使酿成重大事故的部门责任人;
8、对所安全工作不重视,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执行规定不坚决的企业和景区责任人;
9、对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欺骗上级部门责任人。
(二)追究的程序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追究对象的责任进行调查,视其应负的责任做出相应处理,报经旅游局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
被追究的责任人经局党组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警告、停业整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
(一)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根据事故发生的规律性进行全面分析,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作好记录;
(二)根据职责分工,对查处的事故隐患,向有关工作部门签发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设置明显标志,并安排人员值班守护,加强监控,直到隐患被排除;
(三)超出职责范围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四)建立隐患检查、整改的基础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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